|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| |
|---|---|
| 護理之家 | 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、醫院、專科醫院 |
|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,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。 | ||
|---|---|---|
| 養護機構 | 安養機構 |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|
* 申請外國人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『本國看護工+護理人員』之人數。
*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,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
範例:某安養機構有99床,則可聘僱99/5=20(無條件進位)名外籍移工。若此安養機構有本國看護工10名,護理人員6名,則外籍移工總數不可超過16名。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
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
本國看護工名冊驗章 + 護理人員名冊驗章 ※ 負責人不可列入名冊
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
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
勞資會議核備函 ※ 含勞資代表名冊
勞資會議記錄 ※ 每3個月1次、共四次紀錄
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(新制、舊制)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。
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。
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