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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(機構看護)申請外國人類型資格條件

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
護理之家 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、醫院、專科醫院
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
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、醫院、專科醫院
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,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。
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
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,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。
安養機構
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

* 申請外國人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『本國看護工+護理人員』之人數。
*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,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

名額計算

  • 計算公式: 每5床可聘僱1名外籍移工。
  • 外籍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+護理看護人數。

範例:某安養機構有99床,則可聘僱99/5=20(無條件進位)名外籍移工。若此安養機構有本國看護工10名,護理人員6名,則外籍移工總數不可超過16名。

申請機構看護移工應備文件

1

負責人身分證影本

2

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

3

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

4

本國看護工名冊驗章 + 護理人員名冊驗章 ※ 負責人不可列入名冊

5

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

6

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

7

勞資會議核備函 ※ 含勞資代表名冊

8

勞資會議記錄 ※ 每3個月1次、共四次紀錄

9

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(新制、舊制)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。

10

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。

11

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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