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落實政府建構友善生養職場之目標,勞動部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推動「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」新制。受僱者現在得以「日」為單位彈性申請育嬰留停,協助家長更從容地面對子女突發的照顧需求。
過去育嬰留職停薪多以長期照顧為目的,申請次數受限。新制上路後,受僱者可針對子女生病、停課、停托等短期且急迫的情況,以「日」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停(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,並併入 2 年育嬰留停總期間計算)。
針對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的受僱者,勞動部明確函知相關疑義,確認彈性育嬰留停之日數可「依子女數分別計算」:
●育有 1 名子女: 享有 30 日 彈性額度。
●育有 2 名子女: 可分別申請各 30 日,合計共有 60 日 彈性時間。
舉例說明:
一個雙寶家庭(兩名子女均未滿 3 歲),爸爸與媽媽各自針對兩名孩子分別計算,最高共有 120 日(60天+60天)的彈性空間可運用於臨時托育需求。
津貼與權益:保證不縮水
勞動部特別提醒,受僱者的權益受到法律保障:
津貼不影響: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每一子女合計可請領最長 6 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,不因彈性申請次數而受影響。
雇主不得拒絕: 依法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亦不得因申請而給予不利益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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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1632/1633/88495/pos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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