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著「移工留才久用方案」推動,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放寬,退休權益備受關注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正式公告,自 民國115年(2026年)4月1日 起,雇主若聘僱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、年資達10年以上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移工,必須依法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(舊制勞退),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,以保障資深移工的退休權益。
過去移工受限於在台工作年限,難以達到退休門檻,因此舊制退休金規定往往備而不用。然而,隨著中階技術人力政策開放,移工在同一雇主處長期服務直至退休已成為可能。為避免未來雇主面臨鉅額退休金一次給付的財務壓力,政府啟動強制提撥機制,落實「強迫儲蓄」概念。
針對符合「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(藍領移工)」、「受僱同一事業單位」且「年資滿10年以上」三大條件之移工雇主,應儘速檢視並配合以下三大執行重點:
一、 開立專戶: 雇主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(勞工局/處或社會局/處),申請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。
二、 按月提撥: 自115年4月1日起,雇主需按該名移工每月薪資總額的 2%至15% 範圍內,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專戶。
三、 逐年足額提撥(年底估算): 為確保退休金支付能力,雇主須於每年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。
實例說明: 若移工預計在 116年度 達到勞基法第53條(自請退休)或第54條(強制退休)條件,雇主應於 115年底 進行估算。若專戶餘額不足支付,須於 116年3月底前 一次補足差額。
勞動部提醒,此舉旨在衡平勞資權益,讓移工「留得住」也能「退得安」。雇主若對於設立專戶之流程或相關文件有疑問,可逕洽當地勞工局(處)或社會局(處),或掃描官方宣導QR Code查詢常見問答,提早進行財務規劃,以免屆時因法規變動而措手不及。



資料出處:https://fw.wda.gov.tw/wda-employer/home/activity/2c95efb39a7f07a8019a8020e0741591